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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预防和惩治机制 严防公积金骗提骗贷
编辑:鹿邑楼市网   2016年09月07日16:43   来源:焦作楼市网  
摘要:近年来,国家、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各项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极大地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对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各项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极大地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对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工作中积极降低使用门槛,扩大适用范围,开展的异地购房提取等业务种类最大限度满足缴存职工异地购房的需求,受到了不少职工的欢迎。

    但伴随着异地购房提取业务的展开,我市相继出现多起虚构事实、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针对这样的骗提、骗贷行为,笔者认为,要在强化监管的基础上,只有加大惩治力度,才能防微杜渐。

    厘清定义,方能去伪存真。公积金骗提行为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变造、伪造证件,利用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提取本人、配偶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办理各项业务都需要完整的证明材料,提交的证明材料与《住房公积金作业指导书》是否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各个证明材料内容是否完整、加盖的印章是否清晰、是否在有效期内,看似简单,操作起来却容易出现纰漏。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材料甄别工作中有一双“火眼金睛”。

    在针对骗提、骗贷的惩戒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年制定出台了《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暂行)》,充分考虑到骗提行为的危害程度、当事人的悔过表现、社会影响等因素,将骗提行为依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那么,骗提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呢?笔者认为,隐瞒事实、虚假证明材料骗提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应分情况作出判断。

    首先是缴存职工隐瞒事实,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提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公积金具有公共财产特性,属于公款范畴。骗提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陷入错误认识,依据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法律解释明确指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该种行为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其次,社会上一些中介机构以赢利为目的,私刻国家机关(政府房管机关、税务机关等)印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等)的,已经严重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信誉,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导致社会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已经涉嫌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的,涉嫌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等。

    第三,中介机构应受到法律严惩。只有加大惩戒力度,才能让参与骗提、骗贷的缴存职工、“黑中介”望而却步,切实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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