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
适用税额标准调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具体范围
市区城镇范围内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9元/平方米,三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元/平方米。具体的土地等级范围是:
(一)一级土地范围:
(1)奔流街、朝霞街、春雷路、长风路四条街道区域内的土地;
(2)淇滨大道、九州路、华山路、衡山路四条街道区域内的土地。
(二)二级土地范围:
(1)汤河街、建设街、山城路、前进路四条街道区域内一级土地之外的土地;
(2)卫河路、鹤煤大道、太行路(107国道)、泰山路四条街道区域内一级土地之外的土地。
(三)三级土地范围:
(1)张家荒路口以南、冷泉村以北、西窑头村以东、东环城路以西区域内一级、二级土地之外的土地;
(2)渤海路以南、南海路以北、京广铁路以东、京港澳高速公路以西区域内一级、二级土地之外的土地;
(3)金山办事处、东杨工业园区辖区土地。
(四)四级土地范围:上述一、二、三级范围之外的应税土地。
以上街道均包含沿路两侧100米区域内的纳税人。
上述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确定,由鹤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同时废止。
三、要求
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搞好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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